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劉振璋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原 告 劉韶郁
劉靜如劉素芬前列3人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被 告 劉炳宏
劉明珍劉明婷劉明芬前列4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楊立行律師被 告 劉明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柒拾捌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捌拾肆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壹拾貳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尚應繳納裁判費壹佰柒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