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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20號原 告 李和諺

李其藝黃國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被 告 新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