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30號原 告 陳王謙
張碧雪陳融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律師被 告 王玉蓁
吳家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金重訴字第二一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一二年偵續字五三號案件偵查暨後續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家展因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案件審理中,有原告所提之起訴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另被告王玉蓁所涉詐欺等案件,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偵續字53號案件偵查中,已據原告陳明在卷(參見本院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及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