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30號原 告 陳王謙
張碧雪陳融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律師被 告 王玉蓁
吳家展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等人因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案件審理中,兩造同意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131頁),遂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在該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195至196頁)。現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二第23至25頁),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