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481號聲 請 人 粟文經相 對 人 粟定蘇關 係 人 粟文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栗文紀」之記載,應更正為「粟文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