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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1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481號聲 請 人 粟文經相 對 人 粟定蘇關 係 人 粟文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栗文紀」之記載,應更正為「粟文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