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楊健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破產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固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暨113年1月3日北院英112司執申字第213033號執行命令、本院113年1月3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助松字第4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12月29日桃院增玄112年度司執助字第7945號民事執行處函、戶籍謄本、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惟未具體記載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又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何?如何計算出該金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及其價值為何與計算上開破產財團財產價值之依據。
二、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產負債表或清算資料等。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
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各存款帳戶存摺及其內頁交易明細,並請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其他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有其他動產(如車輛、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等)
,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㈤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號1樓之89、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之90之房地之交易市值證明,並就上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數額、清償情形、債權餘額為說明及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如有經查封、扣押或強制執行中,請說明該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㈥最近五年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借貸之相關證據: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
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並檢附各項債權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LINE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債務人清冊應記載下列資料: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薪資收入為何?有無其他收入為何?並應提出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