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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87號上 訴 人 白宏盛被上訴人 李家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 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

二、三所示。

二、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傅紫玲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附件

一、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非經說明正當原因,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之規定,逾期逕為定期辯論,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