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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90號上 訴 人 侯侑辰(即楊翠玲之承受訴訟人)兼訴訟代理人 楊榮鍾追 加 原 告 楊翠煌

周淑惠(即楊榮欽之繼承人)

楊婉婷(即楊榮欽之繼承人)

楊芸甄(即楊榮欽之繼承人)

楊宏堯(即楊榮欽之繼承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驊律師被 上 訴 人 蘇煌昌

蘇立丰兼 上 一 人訴 訟 代理人 蘇張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附表:編號 出 處 原 記 載 內 容 應 更 正 內 容 1. 理由欄第3頁第25行 楊翠煌(於114年7月29日死亡,由侯侑辰承受訴訟) 楊翠玲(於114年7月29日死亡,由侯侑辰承受訴訟)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