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43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何嘉焌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思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5,357元【計算式:房屋現值10萬8,357元+違約金6萬7,000元=17萬5,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