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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53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萱謚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就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1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50元(計算式:150,000元+121,350元=27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日期:202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