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4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458號上 訴 人 李柏賢被 上訴人 陳秀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6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前因於民國111年1月27日19時許至財團法人輔仁大學(下稱輔大)附設醫院進行復健時,與該院物理治療師即被上訴人發生言語爭執,因心而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11年1月27日19時後近接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裝置連結網路登錄Facebook(下稱臉書),以暱稱「A01」、「陳洋溢」、「Peter Lee」等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皆得瀏覽臉書帳號「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所公開之文章中,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留言(下稱系爭言論),以此方式傳遞不實之事,並公然侮辱被上訴人,致其名譽權受損,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人格及社會評價,其精神上因而受有相當之痛苦,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原審判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5,000元本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則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因椎間盤突出導致脊椎病變,已六年沒工作,經濟拮据,請減輕賠償金額。被上訴人叫陳麒元作偽證,事情剛發生時陳麒元並不在場,是中間加入戰局,上訴人每次在輔大醫院做復健,治療師不會問病人之體重變化,只會問病人今天拉幾公斤,完全未以體重機量測病人體重,且上訴人把治療師當做醫生,怎麼敢對被上訴人咆哮?上訴人有秀醫生證明書給被上訴人看,證明上訴人可拉15公斤,但被上訴人僭越醫師的職權,自己決定公斤數,還用大人駡小孩方式,咄咄逼人方式霸凌病人,上訴人身心痛苦,無處表達,故藉由發文闡述被迫害的事實狀況與對醫療品質低落的失望,系爭言論應屬可受公評之言論。輔大醫院之回函避重就輕,遮掩被上訴人之過錯,當日監視器可證明被上訴人對病人的態度很差,否則上訴人也不會發文說被上訴人的惡行。上訴人的原文「像是A02治療師的男朋友一樣」,是形容詞,不是肯定句,亦不是不雅之詞,也無污辱被上訴人的意思,只是指陳麒元為被上訴人護短之實況描述,絕不是說陳麒元是被上訴人之男朋友或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前揭時間為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請求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固不爭執為系爭言論,惟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㈡若系爭言論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時,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賠償金額是否相當?茲分述如下:

㈠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若足使他人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次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再按「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意旨參照)。⒉觀以系爭言論之文字內容,上訴人係以第三人角度傳述其於1

11年1月27日前往輔大醫院進行復健治療之情形,固得就其當日見聞以自身觀點提出質疑、評論,然其於文章內容則係以當日「“輔大醫院復健治療師A02(即被上訴人),趁主管劉芳芸不在,霸凌病人”的惡劣事件」為基礎,夾論敘述被上訴人趁資深主管不在時,對新來的治療師頤指氣使,平時則對資深治療師、主管諂笑、巴結,對病人之態度跋扈囂張,並於當日怒吼、霸凌前往復健之「A01先生(即上訴人)」老實人,被上訴人沒家教、仗勢欺人,在旁的所有病人都看不下去等情,甚至於文章末尾以「陳麟元治療師雖然已婚,但就像是A02治療師的男朋友一樣,幫著A02壓迫A01先生」,暗指被上訴人與已婚同事有不當之男女關係,惟依目擊證人陳麒元於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提加 重誹謗刑事告訴案件之偵訊時所證述:我與A02(即被上訴人)非男女朋友,被告(即上訴人)亦未問過我是否為A02之男友,當天因為被告(即上訴人)不告訴我們真實體重也不讓我們量測,一直要拉他自己認為的重量,所以A02認為不應該自己增加重量,造成被告先對A02咆哮,我們有規定一週的次數,所以有限制被告只能來2次,A02有和被告說不能來太多次,被告就認為A02在找被告麻煩,A02沒有對被告怒吼,也沒有巴結長官、霸凌病人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7627號卷第163頁),及輔大醫院111年2月25日函所附書面說明文件記載「依照頸椎牽引標準流程,由體重七分之一起,兩次增加1公斤,今日治療應為13公斤,但病患(按指被告,下同)不斷表示有在輔大診所規律復健已拉到15公斤,要求治療室今日也給予15公斤的治療」、「病患表示他院(輔大診所)已拉到15公斤,希望我們能延續。於診間與病患溝通不同醫療院所之間的治療紀錄與完整病歷並不互通,本院無法掌握病患在他院復健之實際情況,特別頸椎牽引有連續性,牽引之公斤數不能突然增加」等語(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54卷第3頁反面),可知當日上訴人係因自己要求之復健方式遭被上訴人基於專業判斷加以制止而發生爭執,並無如系爭言論所述被上訴人對新來的治療師頤指氣使、巴結資深治療師、主管、霸凌病人及與已婚同事有不當男女關係等情事,而上訴人張貼系爭言論之行為,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亦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所為乃犯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上訴人雖不服提出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是以,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之相關內容,以欠缺實據之負面詞語對被上訴人之人格進行貶抑,已超過公共事務討論範疇,即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而屬不實言論,上訴人復未舉證其就其陳述有盡合理查證之義務,而此等不實言論核屬對被上訴人之人格或工作態度之負面評價,已足以貶損一般人對於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自屬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不法侵害行為。

㈡若系爭言論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時,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

有無理由?賠償金額是否相當?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被上訴人之精神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其依前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本院審酌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從事復健治療工作,月入約5萬元,上訴人為大學肄業,現無業,此據兩造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72頁),再佐以兩造財產所得資料(見限閱卷之財產所得線上查詢結果),復衡以本件發生原因與經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侮辱言詞之內容、動機、被上訴人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具體情狀,認被上訴人可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應以3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金額,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5,000元,及自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就上開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均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附表:

111年1月27日晚上7:00多,輔大醫院復健室,發生駭人聽聞的“輔大醫院復健治療師A02(即被上訴人),趁主管劉芳芸不在,霸凌病人”的惡劣事件。令其他接受治療的病人髮指。輔大醫院復健治療師A02,趁夜診劉芳芸主管及其他比她資深的治療師皆不在之時,自己當老大姊(就像甄嬛傳裡的年妃一樣),頤指氣使,指揮新來的治療師何老師(來自嘉義,現住桃園),來幫經神經外科林子淦主任判定頸椎椎間盤突出,重度患者的A01先生(因為經鄧筑文醫師判斷,神經外科林主任已經下最重的藥,給A01,故給A01先生拉脖子15公斤)。A01先生平時待人和藹可親又和氣、又有禮貌,雖有病苦卻笑容滿面待人。故所有復健科的醫師、護理師、治療師、志工、病人都喜歡他,也認識A01先生。他信奉天主教,大家視他為天主教的楷模、典範。而A02治療師,自己當老大姊,指揮新來的何老師幫A01先生,綁拉頸椎的帶子。何老師也是待人和氣之人。不像A02治療師平時對資深治療師、主管,諂笑、巴結、說說笑笑、笑臉迎人。而對新來的治療師或一般病人,卻不理不睬、見到面就低頭。旁人不在時態度跋扈、囂張、說話以嚴厲質問、以上對下的口氣對病人,對病人一付晚娘嘴臉,好像病人欠了A02治療師幾千萬一般。A02治療師才20初頭,就對40、50、60多歲的病人這種態度,令人覺得輔大醫院復健治療師的水平有夠不堪。怎麼會選擇到這種巴結長官,欺凌病人的A02治療師?話說,A02治療師動也不動,只出一張嘴,指揮新來的何老師,幫和善有禮的A01先生,綁拉頸椎的綁帶時,問溫文儒雅、又有禮貌的A01先生,要拉幾公斤?A01先生因為常在輔大診所復健室復健,故回答15公斤。因為A01先生昨天(1/26)在輔大診所拉頸椎14公斤,已兩天。故今天(1/27)拉15公斤,很合理啊!沒想到,輔大診所是找詹淇斐醫師做“人頭”所長。輔大診所復健科,所有的醫師都是輔大醫院的醫師,但輔大診所病人的病歷、與復健時拉頸椎、拉腰椎的病人病歷與公斤數,卻不與輔大醫院互通、分享。輔大診所與輔大醫院,兩個雖然在對街,但彼此獨立、病人病歷彼此不互通、分享。話說,當A01先生和善、親切、有禮、小聲的向何老師回答說,拉15公斤時。A02治療師竟從櫃台衝向第四台拉脖子的機器,如“猛虎出山”一般,怒吼A01先生,為何拉這麼重?搞得所有復健科室的病人、和何老師、A01先生都嚇到了。A01先生還是很有風度,和善委婉的講述他因頸椎間盤突出劇烈疼痛,故去輔大診所復健,A02治療師還大聲質問A01先生(這根本是欺負老實人嘛!換做其他老人,這20幾歲的小孩怎敢?所有病人都看不下去了。A02這個20幾歲的小孩,專挑軟、老實的、和善的欺負、霸凌,真是沒家教、太過份!)A02治療師質問病人A01先生,在輔大診所是哪一位醫師開的單子?A01先生,還是很溫和有禮的回答:是輔大診所副院長陳惠文醫師。但這20幾歲的A02治療師竟還不放過A01這45歲的老頭,咄咄逼人,還大聲的用以上對下的口氣,質問A01先生,輔大診所裡是哪位治療師給你治療的?A01先生和善的說:魏俊彥老師、李泗溝老師、劉老師(女性)、易老師(女性)都幫我治療過啊!此時,A02治療師還大聲嚷嚷、咄咄逼人說:去輔大診所治療會很好嗎?我們這些老病人都看不下去了。一個20幾歲的小孩對45歲的老頭子這麼咄咄逼人,真沒家教。輔大醫院復健科怎麼選這麼沒有顏質,也沒有“品”的治療師?直到A01先生說:你再這樣打擾何老師幫我綁脖子,我要“申訴”你哦!沒想到,原先仗勢欺人、又兇又壞、咄咄逼人的A02治療師,竟然馬上變成“笑臉迎人”,“和言悅色”了。請教各位先進,A02治療師這是什麼心態?翻臉比翻書還快,真的比四川變臉還快。輔大醫院復健室怎麼會有這種“前据後恭”的治療師呢?這A02在家當“大小姐”當習慣了吧!少年得志大不幸!這A02治療師20幾歲的小女孩。根本就是欺負A01先生這個大好人、老實人、古意人嘛!看A01先生弱、善、和、古意,就態度傲慢、驕橫。欺壓弱者、善者的A01先生。A01先生只要一講要“申訴”A02治療師,A02治療師馬上“笑臉迎人”、“和言悅色”,翻臉比翻鈔票還快,令人不恥。我們在旁邊的病人群,都吃這麼老了,真的都看不下去。此外,陳麟元治療師雖然已婚,但就像是A02治療師的男朋友一樣,幫著A02壓迫A01先生,說要將A01先生列為“黑名單”。為何啊?我們是希望A01先生提告。畢竟此風不可長,裁汰這仗勢欺人之輩。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