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491號上 訴 人 黃水生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複代理人 楊如芬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被上訴人 黃國雄
王純青陳美玲黃明棋
劉月鳳
楊崇斌王順民王泰峰游王久代王麗榕王麗坤
陳淑真陳遠斌
王淋王仟金王敬業
王淑芳王淑玲王保林(已遷出國外)
王美惠
王美君
王美滿王美堅王泰鏈范秋雲
王林生
王林鑛
柯宏樹
柯文三
柯煜仁
柯延昌
吳素貞
楊啟煜
楊啟逸楊天送楊天賜
楊元鍊楊元郎
楊啟銘楊啟芳
楊宗明楊健志吳小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王聖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 呂舜正
呂佳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被上訴人 王美容
王昱智(即王泰基之承受訴訟人)
王姝瑛(即王泰基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