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 訴 人 劉昱呈視同上訴人 賴豊富(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環妙(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環足(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炫名(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
賴思璇(即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張泰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賴豊富、賴環妙、賴環足、賴炫名、賴思璇為視同上訴人賴憲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78條自明。
二、查視同上訴人賴憲正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112年11月30日死亡,賴豊富、賴環妙、賴環足、賴炫名、賴思璇為其繼承人,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按,自應由其等承受訴訟。惟賴豊富、賴環妙、賴環足、賴炫名、賴思璇及被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