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張淑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宗榮間對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