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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聲抗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張淑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宗榮間對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