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 訴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被 上訴人 潘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9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