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抗 告 人 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抗 告 人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耀彬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