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421號聲 請 人 陳亞函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鄒濟鴻之遺產清冊,然未提出遺產清冊,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