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574號聲 請 人 楊雅馨關 係 人 唐永洪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楊雅馨律師辭任被繼承人林慶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巷0弄0號3樓,民國108年5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選任唐永洪律師為被繼承人林慶忠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慶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5條定有明文。次按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同法第141條亦有明文。是財產管理人如有不能繼續管理財產之正當理由者,無論其係依何方式產生,應許其向法院聲請許可辭任。至於財產管理人聲請辭任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應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司法院遴選為民間公證人,而不再執行律師業務,為此聲請許可辭任被繼承人林慶忠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推薦原受僱之律師事務所唐永洪律師繼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司法院112年8月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201012361號函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繼續管理被繼承人林慶忠遺產之正當理由,應予准許。另就繼任之人選,本院審酌關係人唐永洪律師同為聲請人原事務所執業律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律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另行選任唐永洪律師為被繼承人林慶忠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