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068號聲 請 人 黃麗娟(即被繼承人宋希聖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宋希聖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宋希聖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734、2216、267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宋希聖(男、民國50年12月1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號、109年11月2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鈞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74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宋希聖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茲因被繼承人宋希聖之債權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滙豐商業銀行、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瑞華牙醫診所、農業部漁業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仍有新臺幣(下同)4,239,359元之債權未獲清償,而被繼承人宋希聖所遺遺產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動力帆船,且本件有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事,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宋希聖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遺產清冊、債務清單、遊艇證書、親屬會議成員名冊、親屬系統表、除戶謄本、存證信函暨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672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74號卷宗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而本件經公示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申報期間業已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宋希聖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宋希聖管理遺產之職務,是以,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宋希聖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附表:
名稱 船名 船舶 號數 建造日期 建造地點 登記日期 發證日期 證書編號 自用動力帆船 藍海二號 915095 103年11月20日 美國 104年5月5日 108年7月12日 北遊字第2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