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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306號聲 請 人 台電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相 對 人 張其誠

張其印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其能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等係被繼承人張其能(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弟,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2年11月21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被繼承人切結書等件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