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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4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175號聲 請 人 彭恢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明拋棄繼承」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