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183號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許泰豪間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聲請命被繼承人許泰豪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3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