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488號債 權 人 林家祐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姬健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執債務人姬健文擔任負責人之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簽發、債務人背書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遭存款不足退票,故聲請支付命令等語。查本件債務人為址設臺北市內湖區之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債務人於113年1月16日出境,迄未再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支付命令無法為送達,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