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17號債 權 人 周為煬債 務 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徐柏輝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零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壹仟柒佰陸拾捌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借款19,041,988元,惟其中利息1,360,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不得再請求利息,故債權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