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068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徐嘉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二、緣債務人徐嘉彬 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5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三、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3年5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402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四、緣債務人徐嘉彬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1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五、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3年3月1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4200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06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027元 徐嘉彬 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3% 002 新臺幣 142009元 徐嘉彬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027元 徐嘉彬 自民國113年 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收取10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002 新臺幣 142009元 徐嘉彬 自民國113年 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收取6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