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35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883號債 權 人 陳志祥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呂秀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呂秀霞發給支付命令,主張第三人侯進添佯稱加入柬埔寨皇家金邊高爾夫俱樂部創始會員,可擁有系爭俱樂部別墅規畫區別墅建地600平方米,債權人因而加入系爭俱樂部,並自民國85年4月28日起陸續交付含訂金、入會費餘額在內之面額為新臺幣60萬元之支票予侯進添,惟侯進添並未將該別墅建地600平方米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債權人,其行為涉有故意以不實事項施用詐術不法侵害債權人之財產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賠償60萬元之損害,嗣侯進添於民國93年間死亡,故請求本件債務人侯呂秀霞即侯進添之繼承人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等語。

三、惟查債權人僅提出由被繼承人侯進添於民國96年4月28日載明收到債權人入會費共計600,000元之柬埔寨「皇國」金邊高爾夫俱樂部收據、柬埔寨「皇家」金邊高爾夫俱樂部創始會員證等,尚無法釋明債權人所主張侯進添個人有約定應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情事,亦無從釋明侯進添個人有以不實事項施用詐術之行為不法侵害債權人之財產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可供法院得即時調查之相關文件釋明債權人與被繼承人侯進添個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並提出柬埔寨「皇國」金邊高爾夫俱樂部或柬埔寨「皇家」金邊高爾夫俱樂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登記資料,債權人僅於114年2月17日具狀陳報其所提出之柬埔寨「皇國」金邊高爾夫俱樂部收據係由侯進添個人於西元1996年親自簽領,又柬埔寨「皇家」金邊高爾夫俱樂部創始會員證上所載「創始會員擁有本俱樂部別墅規畫區之別墅建地六百平方米。位置編號G10」等語即可表明債權人加入系爭俱樂部後,將擁有(取得)該別墅建地六百平方米土地所有權之事實等語,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核其文件尚無法釋明債權人與被繼承人侯進添個人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遑論得向債務人侯呂秀霞即侯進添之繼承人為請求,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