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98號聲 請 人 蕭崇仁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唐心如為亞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就任亞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中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民國101年4月19日板院清民事敏101年度司司字第43號函准予備查。又亞中公司已清算完結並決議指定唐心如為清算完結後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唐心如並同意擔任亞中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唐心如為亞中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亞中公司113年4月19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會簽到簿、同意書、亞中公司簿冊文件清冊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司字第197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101年度司司字第43號變更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唐心如為亞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