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657號聲 請 人 彭靖軒相 對 人 楊名紘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司偵移調字第657號(113 年度臨調字第939號)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聲請調解,於中華民國000 年0月0
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法庭大樓調解區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書 記 官 王如龍調 解委 員 張逢益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彭靖軒相 對 人 楊名紘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於今日當場給付現金,經聲請人點收無誤後不另給據。(簽名:彭靖軒)
二、若本案之檢察官認為本件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則聲請人願另行具狀撤回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48427 號之刑事告訴。
三、若本案之檢察官認為本件係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則聲請人願宥恕相對人本件刑事行為,請檢察官給予相對人自新、緩起訴或不起訴之機會。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如后:
聲 請 人 彭靖軒相 對 人 楊名紘調 解委 員 張逢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王如龍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