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黃錦來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楊 玓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3年9月29日所為之93年度裁全字第518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又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37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5187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3年9月29日以93年度裁全字第518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聲請人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3號裁定免責確定,是相對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