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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全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張智維(張登輝之繼承人)

黃淑芬(張登輝之繼承人)

張雅萍(張登輝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張雅玲(張登輝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禮亮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債權人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業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並已確定;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債權人之本案訴訟已因清償、抵銷、拋棄權利等原因而終結(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7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與相對人戴禮亮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85年度全字第2279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86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並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項(聲請人誤植為第530 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於民國85年6月19日以85年度裁全字第2279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得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下同)83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相對人並據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假扣押案卷查閱屬實。然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理由欄第一點系載「依約被告張登輝應於85年1月20日完工交付」,惟本院假扣押卷內相對人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第四點所載工程期限系至86年1月20日,顯與判決所載不同,經本院於114年1月22日命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656號返還酬金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即為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之證明文件,聲請人雖遵期提出文件釋明,然本院仍難以自聲請人所提出之文件判斷系爭訴訟事件即為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完工期日顯然不同),縱系爭訴訟事件為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然相對人已於89年2月28日具狀撤回第一審之訴,依法視同未起訴,是以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無本案訴訟,故不符合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等情,且本件又無其他得因聲請准予撤銷假扣押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