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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40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0770號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代 理 人 鄭穎聰債 務 人 黃謀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經查:債務人之住所地設於臺北市文山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