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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52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2970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邱明志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外埔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