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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7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158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林翔瑜債 務 人 阮仁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債權人並聲請併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讓字第31726號執行,惟本件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貢寮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貢寮區 雞母嶺 巫里岸 153 4277.00 8分之1 2 新北市 貢寮區 雞母嶺 巫里岸 156 15465.00 8分之1 3 新北市 貢寮區 雞母嶺 巫里岸 170 6804.00 8分之1 4 新北市 貢寮區 雞母嶺 巫里岸 174 9717.00 8分之1 5 新北市 貢寮區 雞母嶺 巫里岸 178 4006.00 8分之1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