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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76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6936號債 權 人 莊豐守債 務 人 吳宜靜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6936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後,請求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住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