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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7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890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江季蓮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勞保、健保投保單位等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基隆市中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