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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84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84574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佳合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張聰盈人債 務 人 洪淑芳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不動產,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