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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86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86816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邊麗娟、張譽騫(已歿)間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關於債務人張譽騫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譽騫、邊麗娟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張譽騫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2年8月30日即已死亡,有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且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