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90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90964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蘭俊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 年11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李蘭俊於105 年3 月3 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詢單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死亡且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又無從補正,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