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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9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9138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代 理 人 陳志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晉嘉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聲請對債務人許晉嘉為強制執行,惟查,許晉嘉已於111年11月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於聲請執行時,許晉嘉已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此部分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裁判日期: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