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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08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8911號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代 理 人 鄭穎聰債 務 人 賴柔亦即賴敏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及保險資料,而債務人目前於台北圓山郵局有存款,該郵局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此有本院查調之債務人郵局存款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另經查債務人之勞保與保險資料,經查調結果均無資料,並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裁判日期: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