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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3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3595號債 權 人 王俊利0000000000000000

王永泰上二人指定送達代收址:

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萬邑營造有限公司(即滙豐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及雲林縣虎尾鎮,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竹院)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一之管轄法院即竹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