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5957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沈俐薇債 務 人 丁浩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3樓,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