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10677號債 權 人 立湖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住同上債 務 人 力美文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潘鴻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存放於第一商銀萬華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調其郵局存款等資料,而上開第三人銀行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此有債權人所附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