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7699號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吳夙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教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股金債權,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中正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