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971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朱亞婷債 務 人 王紹穎即王偉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瑞居渡假飯店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南投縣魚池鄉;又債權人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該銀行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