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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家全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許培育代 理 人 吳文華律師相 對 人 許邱雅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即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前經鈞院112年度家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5,650,776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訴訟,經鈞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4,641,978元,且業經確定,故本件就准許假扣押聲請人財產超過4,641,978元部分已有情事變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該部分之假扣押。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稱兩造間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訴訟,經本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4,641,978元,且業經確定,惟相對人陳報尚有訴訟費用、利息等尚未受償,此有相對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依系爭假扣押裁定保全之本案訴訟,其非受全部敗訴判決確定,且所保全對聲請人之請求,其亦未完全獲償,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原因尚未完全消滅,且命假扣押之情事亦難謂已然變更而無續為假扣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