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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家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9號判決,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211元、估價費用18,000元、財產查詢費1,570元,訴訟費用合計為91,781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收據等附卷足憑,應由相對人負擔12分之1,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7,648元(計算式:91,781÷12=7,64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