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56號聲 請 人 邱廉博相 對 人 釋常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權利質權即相對人與第三人台灣新北玉佛寺間之塔位使用權,惟權利質權拍賣事件,應以質權標的之所在地定其管轄,而台灣新北玉佛寺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