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陳趙淑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榮貴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榮貴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90年度裁全字第6487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1,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陳榮貴向本院聲請以90年度裁全字第648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先後於民國90年11月20日、91年3月14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以90年度促字第66491號、91年度促字第16009號准許並已確定在案。

次查,依本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理由第二項:「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榮貴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6487號裁定准許在案…惟相對人於民國91年即取得債權憑證、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可知聲請人於前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中亦自承相對人已取得債權憑證、支付命令等終局執行名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9013號、108年度司執助字第208號執行卷查閱無誤。是以,相對人既已取得對聲請人之確定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