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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717號聲 請 人 黃威嘉

黃宏璋凃曉楓相 對 人 賴健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7,37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56,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則提起附帶上訴,並減縮及追加起訴聲明,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32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56,餘由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3,餘由聲請人黃威嘉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5元係屬重複繳納,應另向本院聲請退費,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鑑定費 10,0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267,744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 13,05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 14,865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鑑定費 12,0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醫療資料查詢費 1,0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複製電子卷證費 2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複製電子卷證費 3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320,159元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36,580,923元,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11,000元(計算式:1,000+10,000=11,000),第一審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18,917,329元)、部分敗訴,聲請人就敗訴部分未有上訴,相對人賴健哲就敗訴部分18,917,329元全部提起上訴,是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為6,160元(計算式:11,000×56÷100=6,160)。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未上訴已確定之部分為4,840元,由聲請人負擔(計算式:11,000-6,160=4,840)。 三、聲請人於第二審減縮289,759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為4.101元,由聲請人負擔{計算式:267,744×(289,759÷18,917,329)≒4,101}。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扣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為283,303元(計算式:6,160+267,744+12,000+1,000+200+300—4,101=283,303),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56,為158,650元(計算式:283,303×56÷100≒158,650),餘由相對人負擔,為124,653元(計算式:283,303—158,650=124,653)。 五、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13,050元,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14,865元,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3,為8,919元(計算式:14,865×3÷5=8,919),餘由聲請人黃威嘉負擔,為5,946元(計算式:14,865—8,919=5,946)。 六、綜上,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86,587元(計算式:4,840+4,101+13,050+158,650+5,946=186,587),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33,572元(計算式:124,653+8,919=133,572),而聲請人已預繳之訴訟費用為29,215元(計算式:1,000+13,050+14,865+300=29,215),相對人已預繳之訴訟費用為290,944元(計算式:10,000+267,744+12,000+1,000+200=290,944),經核算後,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57,372元(計算式:290,944—133,572=157,372)。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6-16